有限公司
章 程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》(以下簡稱《公司法》)及有關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、規(guī)章規(guī)定制定。
第二條 本章程條款與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、規(guī)章不符的,以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、規(guī)章的規(guī)定為準。
第三條 本公司是由一個自然人股東出資設立,為自然人獨資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。
本公司股東承諾:⑴在申請設立本公司前,未曾設立登記自然人獨資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;⑵只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公司。⑶本公司不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。
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
第四條 公司名稱: 有限公司。
第五條 公司住所: ;
郵政編碼: 。
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
第六條 公司經營范圍:
許可經營項目:
(參照《前置改作后置的許可經營項目目錄(2012)》具體填寫)
一般經營項目:
(參照《國民經濟行業(yè)分類》(GB/T4754-2011)具體填寫)
公司經營范圍用語不規(guī)范的,以登記機關根據前款加以規(guī)范、核準登記的為準。
公司經營范圍變更時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。
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
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: 萬元人民幣。
第五章 股東姓名
第八條 股東姓名 ,
通信地址: ,
證件名稱: ,證件號碼 。
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、出資額和出資時間
第九條 股東以貨幣出資 萬元,以 (注:實物、知識產權、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)作價出資 萬元,總認繳出資 萬元,占注冊資本的100%;全部認繳出資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前一次足額繳納。
第七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
第十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:
(一)依法享有資產收益、重大事項的決策和選擇公司管理者等權利;
(二)按《公司法》和本公司章程的有關規(guī)定轉讓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權;
(三)對公司的業(yè)務、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(jiān)督,提出建議或質詢;
(四)查閱、復制公司章程、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;
(五)在公司辦理清算完畢后,享有剩余資產;
(六)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的其他權利。
第十一條 股東應履行下列義務:
(一)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前一次足額繳納出資額;
(二)以貨幣出資的,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;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,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(xù);
(三)在公司辦理清算時,以出資額對公司承擔債務;
(四)公司成立后,不得抽逃出資;
(五)遵守公司章程。
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、職權、議事規(guī)則
第十二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。
第十三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;
(二)選擇和更換公司管理者,決定有關公司管理者的報酬事項;
(三)審議批準執(zhí)行董事的報告;
(四)審議批準監(jiān)事的報告;
(五)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、決算方案;
(六)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;
(七)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;
(八)對發(fā)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;
(九)對公司合并、解散、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;
(十)修改公司章程;
(十一)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;
(十二)對公司為除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以外的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。
股東作出前款決定時,應當采用書面形式,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。
第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,設執(zhí)行董事一人,由股東委派/聘用產生。
(選擇性條款:若經理由執(zhí)行董事兼任,請選擇以下第15至17條)
*第十五條 執(zhí)行董事對股東負責,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執(zhí)行股東的決定,并向股東報告工作;
(二)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;
(三)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、決算方案;
(四)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;
(五)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(fā)行公司債券的方案;
(六)制訂公司合并、變更公司形式、解散的方案;
(七)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;
(八)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;
(九)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。
第十六條 執(zhí)行董事任期三年,任期屆滿,經任命方同意可以連任。
第十七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,由執(zhí)行董事兼任,由股東委派/聘用產生(注:產生方式應與第14條執(zhí)行董事的一致)。
經理對股東負責,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,組織實施股東決定;
(二)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;
(三)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;
(四)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;
(五)制定公司的具體規(guī)章;
(六)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。
(選擇性條款:若經理由執(zhí)行董事聘任,請選擇以下第15至17條)
*第十五條 執(zhí)行董事對股東負責,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執(zhí)行股東的決定,并向股東報告工作;
(二)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;
(三)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、決算方案;
(四)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;
(五)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(fā)行公司債券的方案;
(六)制訂公司合并、變更公司形式、解散的方案;
(七)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;
(八)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,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、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;
(九)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。
第十六條 執(zhí)行董事任期三年,任期屆滿,經任命方同意可以連任。
第十七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,由執(zhí)行董事聘用產生。
經理對執(zhí)行董事負責,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,組織實施股東決定;
(二)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;
(三)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;
(四)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;
(五)制定公司的具體規(guī)章;
(六)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;
(七)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(zhí)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。
(選擇性條款:若不屬于以上情況,請選擇以下第15至17條)
*第十五條 執(zhí)行董事對股東負責,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執(zhí)行股東的決定,并向股東報告工作;
(二)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;
(三)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、決算方案;
(四)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;
(五)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(fā)行公司債券的方案;
(六)制訂公司合并、變更公司形式、解散的方案;
(七)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;
(八)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;
(九)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。
第十六條 執(zhí)行董事任期三年,任期屆滿,經任命方同意可以連任。
第十七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,由股東委派/聘用產生。
經理對股東負責,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,組織實施股東決定;
(二)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;
(三)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;
(四)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;
(五)制定公司的具體規(guī)章;
(六)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。
(若不設監(jiān)事會,請參照以下18-19條,若設監(jiān)事會,請參照《法人獨資有限公司設董事會章程范本》中有關監(jiān)事會內容)
第十八條 公司不設監(jiān)事會,設監(jiān)事 人(注:須少于三人),由股東委派/聘用產生,每屆任期三年,任期屆滿,經任命方同意可以連任。執(zhí)行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(jiān)事。
第十九條 監(jiān)事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檢查公司財務;
(二)對執(zhí)行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執(zhí)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(jiān)督,對違反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、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(zhí)行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;
(三)當執(zhí)行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,要求執(zhí)行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;
(四)向股東提出提案;
(五)依照《公司法》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(guī)定,對執(zhí)行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。
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
第二十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(zhí)行董事/經理擔任。
第二十一條 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法律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的有關職權。
第十章 附 則
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訂立,自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,修改亦同。(注:若為變更或備案制訂的新章程,把設立登記改為變更或備案登記)
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(guī)定的事項,按《公司法》的相關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
股東簽名、蓋章:
(注:若為變更或備案制訂的新章程,落款改為法定代表人簽字)
年 月 日
說明(制訂正式章程前請刪除所有說明及清除下劃線):
斜體字內容為說明內容,請根據斜體字提示相應填寫、修改內容;
加下劃線內容為需要選擇的內容,請根據情況選擇其一、刪除或者保留其內容。